近日,西藏一网友通过人民网“领导留言板”留言,咨询跨省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问题。
网友留言截图
网友留言:您好!我们夫妻在陕西省西安市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房子在妻子名下,商贷金额120万,贷款已于今年4月发放。我和妻子在区内公积金账户缴存正常,想咨询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进行组合贷(最高公积金贷款90万+区外商贷30万)。如果可以的话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是否需要担保人等等。
官方回复截图
回复如下:网友,您好!对于您所反映的问题,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高度重视,及时进行了核实,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异地组合贷业务办理情况。为切实让我区缴存职工享受到我区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政策红利,结合我区实际,出台了一系列差异化便民政策。一是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实行不限制购房所在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职工在外省购房仍可享受西藏低息贷款;二是不同于区外公积金贷款以房屋抵押为主,我区创新推出自然人保证模式,与房屋抵押方式并行,为职工顺利办理贷款提供了更多便利选择。在此基础上,为进一步满足我区缴存职工多元化购房需求,兼顾我区缴存职工区外购房的需求,推行“住房公积金+商业银行”跨省组合贷款业务,并同步支持异地购房贷款。我区跨省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属全国首创的创新型业务,业务推进需兼顾政策适配性、风险防控及业务落地可行性,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合作网点范围。目前,拉萨中心针对购房需求较为集中、业务量相对稳定的成都市、重庆市,开展区外异地“公积金+商业银行”组合贷款业务的试点,可满足拉萨缴存职工在上述两地购房的融资需求。因西安市未设立拉萨中心区外公积金承办机构,暂不具备办理异地组合贷业务的条件,无法为该您办理该业务。
二、贷款业务办理建议为切实减轻还款压力,建议您申请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商转公)。申请条件为商业贷款余额不超过90万元(多孩家庭可提高至100万元),且符合我区公积金贷款其他相关规定。所需材料包括:1.原商业银行住房贷款合同原件;2.当月银行贷款余额对账单(加盖银行公章);3.商贷还款账号相关证明;4.购房合同原件;5.购房付款凭证(发票、收据等)原件;6.商业银行准予提前还款的证明材料;7.西藏自治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担保方式可自主选择房产抵押担保(房产需在拉萨市)或自然人保证担保。您可拨打拉萨中心咨询电话0891-6341062,获取业务办理指导。下一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已将跨省组合贷款业务纳入2026年重点工作任务,将持续聚焦职工异地购房需求,主动加强与业务需求较为集中的城市公积金管理部门及金融机构的对接沟通,稳步扩大跨省公积金贷款合作试点范围,切实保障职工合法购房权益。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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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 昕
责编:边巴顿珠
编审:聂吉敏、邓秀均
来源:西藏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