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6】第2号)规定,因火烧、侵蚀、霉烂等特殊原因形成的残缺、污损人民币(以下简称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的兑换业务,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指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为保障社会公众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需求,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指定190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作为西藏自治区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被指定的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应当无偿为社会公众办理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业务,不得拒绝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西藏自治区特殊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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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 昕
责编:王佳慧
编审:聂吉敏、邓秀均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