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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政策解读

林芝地区行署办公室关于印发林芝地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

2021/11/16 8.4k 阅读 58 点赞
林行办发〔2011〕89号
各县人民政府,地区各委、办、局、处:
《林芝地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已经行署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林芝地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
为不断提高全地区行政执法人员素质,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根据《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方案>的通知》(藏政办发[2011]66号)精神,经行署同意,行署法制办拟对全地区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培训和考核,经培训考核合格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颁发行政执法证件。现结合林芝地区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充分认识行政执法人员培训考核和换证工作的重要性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明确规定: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没有取得执法资格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要求:对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其任职岗位的具体职权进行上岗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发放行政执法证件。《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主席令[1997]第3号)规定: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统一考试和考核,经考试和考核合格,取得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的,方可上岗执法;未经执法培训或者考试考核不合格未取得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上岗执法。
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亮证执法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基本方略的具体表现,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队伍管理的重要手段,是不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政治业务素质、保障和监管其依法行使职权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地区现行的行政执法监督证和行政执法证始发于1997年,已不适应新形势下开展行政执法工作的需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地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现有行政执法人员进行重新培训考核后换发新式执法证件十分必要。
林芝地区培训考核换证工作由行署法制办统一负责,各县、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落实。
二、培训考核对象
(一)我地区各行政执法单位持有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
(二)新录入的拟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公务员。
三、培训内容
(一)《行政执法实用教程》;
(二)《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复议法》等行政法律法规。
四、组织实施
(一)实行地、县分级培训、分级考核、统一办证的原则。
(二)地区行政执法人员由行署法制办组织集中培训后统一考核,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林芝地区的培训并接受考核。
(三)参加培训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行署法制办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统一审核后颁证。
(四)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下列人员可以领取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证:各县分管法制工作的副县长、各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从事法制监督的工作人员,地直各部门分管法制工作的领导和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法制监督协调的工作人员。行署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专员和行署法制办工作人员。以上人员由行署法制办统计并审查后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办理。
五、培训费用和班次安排
行署法制办负责培训考核及换证的组织工作,自治区法制办派相关专家授课和配发相关教材,教材费由各参训单位按规定缴纳。
根据工作安排,行署法制办将在10月份到12月份对地区和各县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分级、分批培训,具体时间和方式另行通知。各县、各行政执法部门在接到本方案后于10月10日前将参加培训的人员名单报行署法制办。
六、资格取得及公示
(一)参加培训并通过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考试合格者,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颁发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录入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
(二)已经参加国家部委组织的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并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我地区行政执法人员,应同时参加此次培训考核并办理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并录入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数据库。
(三)按照《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规定:西藏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有效期三年,每年年审。
(四)此次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将在自治区人民政府信息网和其他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查询监督。
(五)未取得行政执法资格或未经行政执法资格认证公示的人员,一律不得申领行政执法证件,不得上岗执法。
联 系 人:任爱阳
联系电话:0894—5828765(传真)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