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云LB2**8严重违法超限超载案。
【违法时间】2026年4月9日18时45分许。
【违法地点】S505线K14+700米处。
【案情概述】车辆云LB2**8装载粉煤灰,从林芝火车站出发,运载货物至波密县,现场当事人提供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货运单,该车为重型半挂牵引车,核定载重为49吨,驾驶员提供的货物运单显示107吨。经执法人员引导至检测站复测车货总重107.28吨,该车严重超载。
【处罚条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及《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年版)》第0101044-1序号从重处罚情节,车辆超限率达到117%,责令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的行政处罚(藏林交执路罚〔2026〕8号)。
【案件关联】某物流有限公司在超限车辆出站时,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制止该车辆出站,导致云LB2**8超限车辆行驶公路。认定其违反了《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及《西藏自治区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5版)》第0102039从轻处罚情节,责令改正,并拟给予当事人罚款3000元(叁仟元)的行政处罚(藏林交执路罚〔2026〕11号)。
温馨提示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
(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
(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
(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
(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
(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
(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
(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第四十三条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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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编:陈 昕
责编:边巴顿珠
编审:聂吉敏、邓秀均
来源:林芝市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