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芝市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
(02-01)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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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馈问题 (整改任务) |
各地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方面不够到位〔各地市行署(政府)、县(区)人民政府要严格落实《环保法》,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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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林芝市生态环境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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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洛桑群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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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894-5821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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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目标 |
市、县(区)2级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依法接受人大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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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措施 |
1.市、县(区)2级政府向同级人大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2.市、县(区)2级人大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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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主要工作及成效 |
1.2018年6月29日,林芝市人民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上报了《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林政发〔2018〕58号); 2.2018年7月20日,林芝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李彬受市政府委托所作的《林芝市人民政府关于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将我市2017年环境保护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及2018年上半年环保重点工作开展情况向人大报告,接受人大监督; 3.2018年7月26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印发林芝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对〈林芝市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的通知》(林人大办发〔2018〕44号),《审议意见》肯定了林芝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环保工作,针对当前工作的短板和不足,提出意见和建议; 4.各县(区)分别根据《环保法》相关规定,将2017、2018年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向县(区)人大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